案情简介:
苗某经过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介绍参与房屋买卖,所谓的出卖人张某伙同阳某诈骗苗某购房款。张某被成都市某基层法院判决犯诈骗罪,但因犯罪所得被挥霍而无法追回。
苗某于是起诉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庭审结束后,阳某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苗某及其他被害人的财物已被判决犯诈骗罪,阳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作为介绍人参与案涉房屋买卖过程,也涉嫌构成犯罪。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某的起诉。”
代理情况:
北京威诺(成都)律所廖洪涛接受苗某委托后,代理苗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廖洪涛律师在上诉状中陈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裁定引用的司法解释驳回起诉适用的是“案件”本身“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的”。不是只要有牵连的人有犯罪嫌疑就驳回。
案外人阳某、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是“与本案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本案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二案外人是否构成诈骗,在民法上是侵权法律关系,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即使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犯罪,被上诉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应当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廖洪涛律师代理上诉人苗某参与了二审法庭调查,发表了补充代理意见:张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未查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具体事实情况。本案应当继续审理查明。廖洪涛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北京第二中院判例,支持自己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成都中院认为:张某涉嫌诈骗罪刑事判决对财产部分作出追赃退赔处理,但该案刑事责任主体与本案所涉民事责任主体不相竞合,且某经济公司与苗某之间构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苗某作为合同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虽属同一法律事实,但因引发不同的责任,本案应当继续审理。故苗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
一、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成都中院采纳了廖洪涛律师意见“基于犯罪同一事实但不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不得驳回!”,撤销一审违法裁定,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为成都中院的专业点赞。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廖洪涛律师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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