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洪涛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刘某和胡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女,之后男女双方因个人原因离婚。二人通过在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进行的。离婚协议约定:1、子女随胡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房屋归刘某所有,但刘某必须一次性补偿胡某十万元人民币,剩余贷款由刘某自行承担。
刘某按照约定向胡某一次性补偿了十万元人民币。
离婚后,刘某发现子女可能是胡某外遇与他人生育的,于是拒绝支付生活费。胡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子女起诉刘某到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生活费,法院判决刘某应当支付生活费。该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
刘某借款用于一次性还清贷款,之后前往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胡某不予配合,不能办理。刘某多次联系胡某,要求其配合办理手续,其均不办理。
代理经过:
刘某委托廖洪涛律师之后,收集了相关的证据:1、双方身份信息;2、离婚证;3、离婚协议;4、购房合同;5、银行还款证明等,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之后参与庭审。
庭审中,被告提出由于刘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中的生活费,因此才不配合办理的。
廖洪涛律师提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中并无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须以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且抚养费的支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其答辩理由没有法律和法律上的依据。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廖洪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要求胡某予以配合办理。
律师后记:
廖洪涛律师认为,胡某子女是否确实为刘某的亲生子女,当事人比律师更为清楚。若刘某确实有证据证明该子女不是其亲生子女,确实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但没有证据或者没有举证证明,而仅仅凭自身怀疑就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
但支付抚养费与本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胡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因此,必须予以准守。
胡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采用的是民政局提供的版本,其中空着了双方身份信息、子女信息、财产信息,只需要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就行。但是,这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考虑。
因此,若双方当事人离婚当中要求较为特殊,最好还是不要简单直接套用民政局的版本,而是可以请律师代书《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