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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洪涛律师参与的《法治大讲堂节目律师档案第20期》节目稿件

2014-08-20 15:35
文章附图


法治大讲堂节目律师档案第20


节目编辑:辛艳丽

节目主持人:于月

法理、情理、明辨是非;尺度、深度、丈量社会。欢迎锁定FM99.8成都新闻广播,您现在收听到的是大型法治节目《998法治大讲堂》。我是直播主持人于月。 “法治大讲堂、人人来讲法”。《998法治大讲堂》节目是成都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学法用法工作组、成都市司法局与成都新闻广播联合开办的一档大型的法制栏目,栏目有专业的法律专家团队提供支持,我们将通过以案说法、专家访谈、法制课堂等形式,为您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1700--1800直播,每周周六、周日1700--1800重播。欢迎大家收听。我们的节目将在成都广播网www.cdbs.com.cn和成都市司法局网站www.cdjustice.chengdu.gov.cn同步网络直播。如果你遇到法律纠纷或者需要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拨打了“法治大讲堂”热线电话84336757同时你还可以关注@新浪微博998法治大讲堂,我们将邀请权威的法律专家为您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也欢迎您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维权经验和故事与收音机前的听众一起分享。

版头:“依法治市,大力推进法治成都、平安成都建设。998

治大讲堂点点滴滴记录成都法治建设进程”

揭秘尘封档案,剖析典型案例。现在进入《律师档案》环节。

同时,我们节目组还专门制作了“案件情景再现短剧”,为您还原本案的来龙去脉。如果听众朋友们对这起案件有自己的观点看法,或者有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在节目进行中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84336757

好,下面先来听一下案件情景再现短剧。


承办律师: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洪涛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官司是律师办理的最为常见的官司之一,其中双方为了多得拆迁安置房等现实利益争抢孩子抚养权的不在少数;但,为了孩子能有个更好的成长环境而双方均不要孩子的就少见了。孩子不是夫妻离婚的筹码。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请善待自己的婚姻。

转折音乐

2011年邓女士与邢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人很快闪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子,取名:邢小强。两人的婚姻生活并不平静,婚后常有吵闹。201412月,邓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邢小强随其父居住生活和抚养。

法院受理了邓女士的起诉后,先组织两人调解,但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人没达成共同意见的原因不是为了财产,而是离婚后儿子该跟随生活,由谁抚养。邢先生与邓女士都不愿意儿子跟随自己生活和抚养。用一句来说就是:婚要离,儿子不要。法院只得开庭审理两人的离婚官司。

审理过程中,邓女士与邢先生的分歧依然是儿子该归谁生活抚养。

(配音:邓女士)我是农村户口,娘家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父母没有购买社保,需要我来赡养,同时还有一个妹妹需要抚养,我根本无力抚养儿子。相反儿子他爸经济状况较好,儿子随他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

邓女士说,儿子由其父亲抚养的另一个原因是,邢先生之前还曾有过一次婚姻,离婚后子女随对方生活抚养。但邢先生曾出现拒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如果儿子判决随她生活抚养后,邢先生如果也不给付抚养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无法兑现,邓女士认为她根本无力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最终遭殃的还是孩子。

(配音:邢先生)法官,她乱说。我们两个混后感情还是稳固的,家庭生活幸福。我认为日常生活中偶因琐事产生争吵是正常的,不是性格不合而经常吵架。但是她却常常无故往娘家跑,婚后还不上班,天天打牌。曾经与我妈发生争吵,还大打出手。她对我还不忠贞,有外遇,我们两个早就分居了。离婚我是坚决同意的,但是我没有固定工作,确实无力抚养小孩;再说她的妹妹已经成年,都工作了,根本不需要她的照顾;若法院判决离婚,我坚决不要儿子。

法庭审理中,法官当庭口头向邓女士与邢先生表示:如果双方都不要孩子,绝对不会判决双方离婚。但是两人仍然坚持自己的决定。

夫妻相处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但一审法院认为:邓女士与邢先生登记结婚后,两人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之前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邓女士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双方存在法定离婚的事由,而且考虑到婚生子邢小强尚年幼,因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宜。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交流、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则可得到改善。于是,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只规定,判决邓女士与邢先生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后,邓女士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邓女士认为:在一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就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双方存在法定离婚的事由。法院不应当考虑婚生子是否年幼、是否应当抚养。男方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希望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婚孩子由对方抚养。

二审法院认为:邓女士与邢先生在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增强沟通与交流,化解夫妻矛盾,共同努力构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审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是恰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心软的邓女士同意自己抚养孩子,双方才终于离了婚。

情景剧片花:夫妻俩因家庭琐事起纠纷,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庭上,夫妻俩都认为孩子跟随对方生活才更好。面对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情况,到底是真的为了孩子好,还是推卸责任?见多识广的法官该怎么判?你现在正在收听的是律师档案——不要孩子难离婚。

问答

一、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没有判决两人离婚,这是为何呢?

答: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男女双方均不愿意要儿子。这就导致了法院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孩子归其中哪一方居住生活抚养都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因为不论孩子判决归谁抚养,抚养孩子的一方本就没有抚养的意愿,再加上法院强行判决归自己抚养,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孩子产生不利的行为。同时,如果法院判决孩子归其中一方抚养,这一方不抚养孩子,而是把孩子送到对方家庭,而对方又以法院判决孩子不归自己抚养为由不接受孩子,很有可能造成孩子在父母间象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最终受伤害最严重的是小孩。法院名义上是以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实际上就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而判决不准离婚。

二、本案中是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如果双方都争要子女跟随自己居住生活,该怎么判决呢?

答: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同时法律也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孩子两岁以上,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但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的。

子女已满十周岁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那么遇到这种都不要孩子,但是两人又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又该怎么办?

答:因为本案类似情况极其少见,在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只规定男女双方都争要小孩如何判决,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均不要小孩时小孩的归属问题。同时,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抚养、政府抚养的机制与体系,仅仅依靠法律或司法解释强制规定子女归哪一方,也不能更好保护子女的利益。因为即使法律或司法解释强制规定由哪一方来抚养子女,对子女不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并没有降低。

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那么就给了双方一个时间进行考虑,一般来说双方中总会有一方最终会考虑到孩子是自己的亲骨肉,会为了这份亲情,哪怕是多承担责任也会同意抚养子女,就像本案当中的邓女士一样。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父母双方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对子女进行虐待、遗弃的情况也在增多。面对这种现象,你怎么认为?

:我认为,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向欧美国家进行借鉴,对于经过几次法院判决都不愿意抚养自己子女或者虐待、遗弃子女的人,应当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如果双方都有类似的行为,那么可以改由政府机构或者社会机构来抚养子女,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并且对这些不愿意抚养子女的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或者强制缴纳抚养费,相关的处罚纳入相关机构用于抚养这些被父母所抛弃的子女。这样才能够对父母作出放弃自己子女抚养权有一个警示,同时,如果他们非要放弃时,这些子女也有其他的归宿,不用非得跟着不愿意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生活,而且对这些父母进行经济处罚或者强制缴纳抚养费,也不会加重社会的经济负担。

当然也应当给他们一定的时间,就像本案中的邓女士,最终还是无法割舍这份亲情,主动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五、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怎样的警示?

答:抚养自己小孩是父母法定的抚养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本案中的邓女士最终主动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其实男方的责任也不会真的就完全推卸掉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如果他不给付抚养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还会影响到他个人的征信记录,并且如果有证据证明他确实有履行的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话,还可能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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