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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洪涛律师参与《法治大讲堂节目律师档案第21期》稿件

2014-08-20 15:41
文章附图


法治大讲堂节目律师档案第21


节目编辑:辛艳丽

节目主持人:于月

法理、情理、明辨是非;尺度、深度、丈量社会。欢迎锁定FM99.8成都新闻广播,您现在收听到的是大型法治节目《998法治大讲堂》。我是直播主持人于月。 “法治大讲堂、人人来讲法”。《998法治大讲堂》节目是成都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学法用法工作组、成都市司法局与成都新闻广播联合开办的一档大型的法制栏目,栏目有专业的法律专家团队提供支持,我们将通过以案说法、专家访谈、法制课堂等形式,为您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1700--1800直播,每周周六、周日1700--1800重播。欢迎大家收听。我们的节目将在成都广播网www.cdbs.com.cn和成都市司法局网站www.cdjustice.chengdu.gov.cn同步网络直播。如果你遇到法律纠纷或者需要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拨打了“法治大讲堂”热线电话84336757同时你还可以关注@新浪微博998法治大讲堂,我们将邀请权威的法律专家为您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也欢迎您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维权经验和故事与收音机前的听众一起分享。

版头:“依法治市,大力推进法治成都、平安成都建设。998

治大讲堂点点滴滴记录成都法治建设进程”

《律师档案》片花

揭秘尘封档案,剖析典型案例。现在进入《律师档案》环节。今天做客直播间的是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洪涛

你好,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同时,我们节目组还专门制作了“案件情景再现短剧”,为您还原本案的来龙去脉。如果听众朋友们对这起案件有自己的观点看法,或者有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在节目进行中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84336757

好,下面先来听一下案件情景再现短剧。

嘉冠(2013)第96

承办律师: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洪涛

 

结语:

  这是一个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如今的网络是一个带给大家更多资讯的平台。在网络上我们非常容易获得的图片、音乐、影片等资料、信息,但是这些都是他人花费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才创作出来的。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大家,个人合理使用网络资料、信息没问题,如果用于商业,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支付相应报酬。为了网络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这也是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的必经之路。

 


20096月的时候,摄影家李某邀请了国内某知名女明星参与拍摄了一组照片。该组照片可以用于婚纱摄影、美容美体、婚恋等方面的广告。201010月,该摄影家将这组照片的著作权转让给了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为了明确自己的权益,在上海市版权局办理了这组照片的《作品登记证书》,明确了该公司系这组照片的著作权人。

  为了进一步的宣传这组照片,吸引其他广告商、美容院等采用自己的摄影作品,上海这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这组照片上传到了网络,并注明了自己系这组照片的著作权人。通过网络发布这组照片吸引了重庆、上海等婚纱摄影、美容美体院的商业合作信息。

  2013年,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成都某报社的生活周刊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20123月出版的周刊封面上使用了这组照片中的一张,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复制、发行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刊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面对对方的起诉,成都某报社据理力争。报社认为:作为媒体尊重所有作者的创作权,在报纸的固定版位上长期刊登法律“启示”,对于作者不详的采用稿件按照行业行规备存了稿费。使用照片的当天,报刊中有对该知名女明星的新闻报道,在报刊封面使用其的新闻图片是为报道新闻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而且刊登涉案新闻图片后一直难以确定作者,作者本人也未与报社联系,20138月报社确认作者后,立即给作者寄出了稿费200元。所以报社认为刊登涉案图片的行为是报刊与作者之间的正常业务关系,不侵犯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报社还认为生活周刊是报社为推广报纸而随报纸附赠的杂志,并无商业获利,报社不应对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法院认为: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判决:成都某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涉案作品,并停止发行使用有该作品的刊物,并赔偿上海某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情景剧片花:报社随意使用网络图片,结果侵权成被告。你现在正在收听的是律师档案——网络图片别乱用)

1、这起案件当中所述的著作权指的是什么呢?

答:著作权指的是作者或者其他人依法所享有的发表作品,在作品上署名,对作品进行修改,对作品进行复制,对作品进行发行等一系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那本案当中,这家报社涉嫌侵犯了这家公司的哪些权利呢?

答:本案当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刊物中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的图片,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3、那这家报社不是事后寄送了稿费吗?这个行为难道不可以认为使用是合法的吗?

答:被告报社在其报纸上刊登有“启示”且已经向作者寄送了稿费,但这并不代表得到了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可是指合意形成,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在其编辑发行的刊物上使用涉案作品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是这家报社的单方面的行为,并不代表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以启示中的价格许可该报社使用,所以报社事后虽然寄送了稿费,但不是合法使用,这就是法院在审理时没有采纳报社这个辩解的原因。

4、我还是有一点不明白,不是这家公司把图片放在网上的吗?既然是他们自愿放的,为什么别人使用也算是侵权呢?

答:著作权是一系列的权利,即使是这家公司把图片放到了网上,那么这家公司仅仅行使的是发表权,不代表其他人可以任意的进行复制,也不代表其他人可以在其他刊物上不经授权发行、使用。当然,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外。

5、作为新闻报道可以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吧?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确实“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不仅仅限于新闻报道,还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等,都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本案中虽然涉案刊物中刊登有关于该女明星的新闻报道,但其封面所使用的涉案作品并非为所涉时事新闻的画面,而是由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故被告在其刊物封面使用的涉案作品并非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强调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才是合理使用。而该图片是一组专门用于商业目的而拍摄的照片,对其使用并不是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使用,所以是不合法的。

6、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这个合理开支指的是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个合理开支在著作权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也就是调查取证的费用、律师费、证据公证费用一般都可以被认定为合理开支,都应当予以赔偿。

7、通过这个案例,给我们大家怎样的警示?

答:网络是一个带给大家更多资讯,更便捷资讯的平台,但是,为了网络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网络上我们非常容易所获得的图片、音乐、影片等等都是他人花费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才创作出来的,自己个人合理使用没问题,如果用于商业,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支付相应报酬。这也是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的必经之路。

  并且,如果随意使用网络图片,还不仅仅涉及到本案所讲的著作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到肖像权问题,还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因此,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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